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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离婚律师:好婚姻守护财产和爱》① | 王力宏事件教会我们什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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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一次,我们读的是资深律师吴杰臻的作品《好的婚姻,要守护财产和爱》,涉及离婚冷静期、父母出资买房、离婚过错赔偿、子女抚养等婚姻问题,正如吴律师所说,“我不是来歌颂美好,也不是来散播焦虑。我讲黑暗,是希望你们遇到它的时候,不会束手无策。需要凝视的深渊,我都帮你们看过了。该走的路,你们走好。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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阅读,既是一种陪伴,也是为了更好的成长。



领读 | 储杨
十点人物志出品

 

今天,我们开启一本新书,吴杰臻的《好的婚姻,要守护财产和爱》升级增订版。

 

前段时间,王力宏前妻李靓蕾微博发长文控诉,直指前夫王力宏婚内出轨、冷暴力、签订不合理的婚前协议等诸多细节。

 

除去吃瓜,更多人在思考:对于女人,尤其是家庭主妇来说,如果婚姻不可靠,怎样才能防患于未然,给自己上一道保险呢?

 

或许,有人会疑问,为什么要去设想离婚的事呢,感情好,就不要计较那么多嘛。

 

但,人们做生意都有散伙的思想准备,谈恋爱也有分手的思想准备,婚姻又何尝不是如此呢?

 

毫无防备地“进城”,运气好的,白头偕老;运气不好的,被榨干后扔出“城外”。

 

在李靓蕾的控诉中,我们看到,婚前,她签订了不合理的协议,婚后,她作为全职太太,24个小时都围绕着家庭和三个小孩转,被榨干后,还被负心人,无情地扔出“城外”,并不被给予任何补偿。

 

这就是一桩典型的不安全的婚姻,正如本书作者所说:“安全的婚姻不一定幸福,但不安全的婚姻大多不幸福。”

 

我们只有学习婚姻中的法律规则,建立婚姻安全,才能消除或缓解婚姻焦虑。

 

当然,这本书只是为了给婚姻上一道保险,绝不是为了算计对方,毕竟,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对婚姻产生怀疑的时候,让婚姻安全已成为成年人的必修课。

 

下面,就让我们跟着这位律师作者,走进婚姻安全这堂必修课吧!

 


女性在离婚案中常处于被动

 
小芳,就像中国大多数传统女性一样,人生最大的目标是嫁到一户好人家。
 
她嫁给小刘后,再也不想受餐馆老板的气了,于是干脆辞职,在家做全职太太。
 
当别人住出租屋时,她已经住上了大房子,每个月还能拿到一万元生活费,她出门开车,不用挤公交;看到名牌化妆品,直接刷信用卡买买买,反正到了月底,小刘会帮她还钱。
 
结婚三年,小刘名下已经有了三套房子,只不过全都是他父亲出钱买的。
 
好景不长,小芳发现丈夫出轨了,而且出轨的对象还不止一个,离婚,终将要上演。
 
电影《82年生的金智英》剧照

小芳说:“我问过律师了,婚后买的三套房子都是夫妻共同财产,离婚的话,我可以分一半。”
 
小刘咬牙切齿地骂她:“你凭什么分我家的房子,你出过一分钱吗?你赚过一分钱吗?你吃我家的,住我家的,你连儿子都生不出来,你对我们家贡献过什么?是零!是零!”
 
小芳说得对吗?她真的可以分到房子吗?
 
小芳说得没错,她确实可以分到房子,如无意外,官司打下去,一套半房子唾手可得。
 
可偏偏在官司过程中,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出台了,其中第七条规定:
 
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 
根据这个司法解释,这三套房子由小刘的父亲出资,写在小刘名下,属于小刘的个人财产。
 
小刘只是在父亲厂里打工,每个月领的钱只够夫妻俩花,根本没有积蓄,他名下的车辆又是在婚前买的,因此,小芳将要净身出户。
 
2011年以后,类似的案例很多,传统婚嫁模式大多是男方家买房子,然而房价一路高涨,常常要动三代人的积蓄,一旦子女离婚,三代人的积蓄立刻被腰斩。
 
此时,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应运而生,旨在消灭依附型婚姻,把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。
 
从长远发展来看,鼓励女性从家庭中解放出来是具有积极意义的,不过,对一些已经当了几年甚至十几年家庭主妇的女性来讲,这是一种对婚姻安全感的挑战。
 
电影《82年生的金智英》剧照

她们当初甘愿当家庭主妇,是因为她们觉得即使离婚了也能得到一半财产,如今她们听到了另一种声音:男方父母买的房子跟你们无关,你们要自己买房,你们要出去找工作,你们不能窝在家里!
 
十年没工作的女性,现在要出去工作,毫无疑问,她们将要面临十分残酷的就业竞争,这是不是太残酷了?
 
如果结婚前,就能未雨绸缪,恐怕一定会要求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吧,又或者,她们根本不会选择跟这些“好吃懒做啃老”的“小刘”结婚吧?
 
也许,很多人会说,主动走进依附型婚姻是自掘坟墓,不值得同情,然而,我们不得不思考另外一个群体——因传统育儿分工等因素,不得不成为家庭主妇的职业女性。
 
为了家庭而牺牲了事业,最后却连家庭也没了,这就是某些职场女性成为家庭主妇后的真实写照。
 
2011年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的出台,虽然引起了一些家庭的阵痛,但进行了一场非常彻底的婚姻家庭理念的变革。
 
活在当下的我们,无论如何都要懂得它、顺应它、运用它。否则,你可能就是下一个故事的主角。
 

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

 
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,是婚姻法的第一条隐藏含义,它告诉我们,直接通过结婚获得财富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小,夫妻的共同财富,只能在婚后创造。
 
以前,我们判断房屋是不是共同财产,往往只需看房产证出来的时间,在婚前出来的,是个人财产;在婚后出来的,是共同财产。
 
有一种房子非常微妙,发生在谈婚论嫁的时候,这套房子被称为婚房,这个时候,大家去按揭买房,房产证往往在结婚后才能拿到。
 
按照中国的婚嫁传统,男方买房子,女方装修或买车,大家都会把这套房子视为共同的。
 
现在“新婚姻法”告诉你,这套婚前按揭房是个人的,离婚时只需要向对方补偿一笔钱——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的一半。
 
如果婚后没有动用到共同存款去还贷呢?对不起,一分钱都不用补偿。
 
了解了上面的规则后,我们知道,对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婚前按揭买的房产是个人财产,那么,有人会说,那就以双方名义买房啊,这样是不是就可以把个人财产变为共同财产呢?
 
当然,如果事情顺利的话,这套房子是共同财产,然而,如今房价高涨,普通家庭要动用三代的积蓄方能凑够首付。
 
刚结婚的年轻人,哪来的钱付首付呢?十有八九也是父母给的。此时,婚姻法又是如何成功隔离掉父母的财产的呢?
 
电影《82年生的金智英》剧照

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[原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二)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]规定:
 
当事人结婚前,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,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,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。
 
假设一套房子价值300万元,首付90万元,按揭210万元,男方父母出90万元首付,房屋30%的份额是男方个人的,70%的份额是共同的,而210万元债务是共同的。
 
这也只是意味着女方可以享受到房屋35%的增值,因为他们要实打实地共同承担210万元债务,男方父母出的90万元首付及对应的增值完全被隔离掉了。
 
当了解了上面的规则后,有些人就会感叹,与其婚前买房,不如婚后买房,让对方父母在婚后买房,不就变成了赠与双方了吗?
 
可惜,哪里有漏洞,哪里就有可能被补上,抱着侥幸心理的人,最终还是会被“摆了一道。”
 
2011年出台的《婚姻法司法解释(三)》第七条规定:
 
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,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,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(三)项的规定,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,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。
 
假设结婚后,男方父母出300万元买了一套房屋,只写了男方一个人的名字,这就视为对男方的个人赠与,是男方的个人财产,与女方没有任何关系。
 
至此,婚前私有财产已经被婚姻法成功隔离,结婚要房子,只能开口要,可是,如果开口要房子,恐怕婚也难结了。
 
让人非常意外的是,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并没有继续采纳这条规定,似乎暗地里嫁给房子的时代又可以稍加期待了。
 
 
婚姻中的剩余价值

 
婚姻中也会产生剩余价值,只是被共同财产制所掩盖,这是婚姻法隐藏的第二条含义。
 
在工作中,我接触了大量男性和女性来访者,两个群体的诉求明显差别,男性来访者很少要求对方净身出户,而相当多的女性来访者希望对方净身出户或自己分到更多财产。
 
我又注意到女性在离婚时总是会提到她们对家庭的无偿付出。
 
婚姻法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吗?这是网络上大量女性的声音——没错!法律就是不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。
 
但这种说法很容易就遭到了反击,夫妻共同财产制,就是对家务劳动价值最大的承认,怎么就说法律不承认了呢?
 
他们甚至搬出法条。
 
《婚姻法》第四十条规定:
 
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,一方因抚育子女、照料老人、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,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,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。
 
这个反驳直击要害,难以辩驳。
 
但是,那么多女性嚷着要丈夫净身出户,我自然也要敲醒他们:打仗都拿不到的东西,你想在谈判桌上争取到?别做梦了!
 
同时,我也不自觉地将自己带入离婚的角色中,作为律师,净身出户又何如?律师是靠技能、靠口碑吃饭,而且越老越吃香,过几年马上就赚回来了。
 
此时,我终于发现有一样东西是对方绝对分不走的,那就是自身的无形资产——可实现财富、地位、名声等元素的自身价值。
 
婚姻里的个人要取得这样的无形资产,并不仅仅依赖自身的努力,还需要依赖配偶在家庭劳务中的付出。
 
正因为配偶承担了大量的家庭劳务,才能让另一方从家庭中解放出来,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事业中。
 
电影《82年生的金智英》剧照

至此,婚姻中剩余价值的概念也就呼之欲出了,产业中,资本家主要通过强迫工人延长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利润。
 
婚姻中,一方主要通过强迫另一方延长家务劳动时间的方法来赚取无形资产。
 
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本来含有一部分夫妻的共同付出,但在离婚后却被不从事家务的一方无偿独占了,这就是一方剥削另一方而获取无形资产的秘密。
 
这才是法律并未完全承认家务劳动价值的证据。
 
婚姻中的剩余价值无处不在,只是职业不同、发展不同罢了,如果男性专职从事家务劳动,女性全身心投入事业中,剩余价值同样会被女性独占。
 
剩余价值,针对的是家庭分工,而非性别。
 
笔者提出剩余价值的概念,并非要挑唆男女关系,而是希望男女双方都能意识到:让一方承担全部或主要家务,实际上是在让美好的婚姻变成一场隐形剥削,这种夫妻关系,最终伤害的是婚姻里的每一个人。
 
见过了那么多离婚案,我认为平等健康的夫妻关系应该是:
 
对外,鼓励双方都充分参与社会竞争,实现自身的社会价值;对内,应鼓励双方分担家务,共同育儿,这样双方才会更加体谅对方,才会容易产生共情,关系才能持久。
 

结语

 
今天我们读到,婚姻法中隐藏的两条含义,分别是强化私有财产的隔离以及婚姻中的剩余价值,那么,第三条隐藏含义是什么呢?让我们期待明天的阅读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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